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遛狗没牵绳引发冲突,致人右眼受伤!宠物主人获刑!

遛狗没牵绳引发冲突,致人右眼受伤!宠物主人获刑

时间:2025-08-12 13:51:16 来源:百世之师网 作者:休闲 阅读:519次

近日,遛狗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升级造成的没牵故意伤害案件,为广大养宠人士敲响文明法治警钟。绳引伤宠

2025年1月某日,发冲黄某在江边草坪遛狗时未按规定牵绳,人右人获其宠物狗追逐毛某女儿的眼受宠物兔,毛某与黄某继而发生口角。物主在争吵过程中,遛狗双方相互推搡。没牵

遛狗没牵绳引发冲突,致人右眼受伤!宠物主人获刑

情绪失控下,绳引伤宠黄某用含铁链的发冲狗绳打向毛某的面部,致毛某右眼部受伤。人右人获

遛狗没牵绳引发冲突,致人右眼受伤!宠物主人获刑

经鉴定,眼受毛某的物主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次日,遛狗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其家属对毛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遛狗没牵绳引发冲突,致人右眼受伤!宠物主人获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用狗绳打人致轻伤二级
虽获谅解但造成不可逆后果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即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黄某携犬出户应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束犬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其无视该法定义务引发纠纷,用含铁链的狗绳击打被害人面部要害部位,具有明显伤害故意,且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行为性质已超出普通争执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

尽管事后被告人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但其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已不可逆转,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养宠人士应履行文明养宠义务,严格遵守宠物饲养管理的相关规定,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使用安全绳等必要防护工具,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及孕妇等群体。

遇到宠物纠纷时,应立即控制宠物隔离冲突,通过沟通协商等文明方式化解矛盾,暴力解决纠纷断不可取。切勿因管理不善而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为此承担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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